近日
佛山市住建局发布通知
明确了有关商品住房查验
(资料图)
交付及质量问题处理等方面要求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来源于佛山市住建局网站
围绕市民普遍关注的“交房即发证”,管理规定指出,符合“交房即发证”条件的商品住房,在销售阶段根据购房人需求约定,由购房人委托开发商办理“交房即发证”业务。
从前期交付准备到验收的全流程,新规规定:
1.交付时,车位等配套须已竣工
新建商品住房交付时,小区内绿地率建设、小区内非市政道路、规划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已竣工并可正常使用。
2.规范交付现场信息公示
商品住房交付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摆放“交付信息公示栏”,公示商品住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收房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电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3.如延期交付须按时提前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进行交付的,应当自出现无法按期交付情形之日起15日内,通过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附延迟交付原因、处置方案和购房人沟通方案,报告最迟不得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届满前30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前10—20日书面通知购房人延迟交付事宜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验房结果须双方书面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派员陪同购房人对房屋进行查验,并与购房人约定房屋查验的合理时长。查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共同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书面记录。
5.明确质量问题处理方式
经购房人查验,商品住房存在除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进行修复,并承诺修复时间,修复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若涉及材料或部品更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诺材料或部品更换完毕的期限。
商品住房存在不影响购房人入住的质量瑕疵问题的,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协商一致后可先行办理交付手续。
商品住房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人确认交付。
对交付商品住房质量存在争议的,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单方或双方委托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核验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交房即发证”由购房人委托办理
符合“交房即发证”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商品住房销售阶段根据购房人需求约定,由购房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交房即发证”业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购房人委托,在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同步提交“交房即发证”的服务对象名单,且协助购房人提交新建商品住房首次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经查验,购房人确认接收房屋的,在交付之日开展发证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即发证的同时,联动提供水、电、燃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等开户服务,方便购房人办事。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方+
责编:车军霞
审校:车军霞、陈晓曦、闵莘、邝绮琪
编辑:佛山新闻网 钟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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