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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公募基金业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例如,基金公司数量已超过100家;从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和出资人数量来看,截至2021年底,分别超过25万亿和7.2亿。此外,公共基金在资本市场中也扮演着“稳定器”和“压舱石”的角色,这是证券公司等其他市场力量所无法比拟的。
然而,公募基金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经常遭到市场的质疑和批评。如旱涝管理费的征收问题;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投资周转率高;过度依赖明星基金经理;而基金产品频繁发生的风格漂移等问题也不是个别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对基金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公募基金行业在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发布了《指引》,这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有利于促进公募基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准则中确立的三个约束机制是最大的重点。一是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利益约束机制。根据《指引》,基金从业人员的薪酬包括四个部分,即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补贴和中长期激励。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关系到基金公司的业绩和股东的利益。约束股东利益,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做大做强行业。
二是建立基金管理人利益与被管理基金业绩之间的约束机制。根据《指引》,基金管理人应从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中购买不低于当年绩效工资30%的资金,并优先购买自己管理的公募基金。基金管理人购买自己管理的基金,实际上将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与基金业绩联系在一起。这将迫使基金经理提高其投资研究能力,并在代表他人管理资金方面发挥良好作用。
三是建立了基金公司高管和业务负责人利益与基金公司利益之间的约束机制。《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适用于董事长、高管、业务负责人、核心业务人员等。薪酬延期支付制度的实施,将高管及其他人员的利益与基金公司的利益相结合,有利于基金业中长期发展,防止其短视行为。
任何制度的引入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市场利益的再分配,指导方针也不例外。准则中涉及的三大利益约束将使股东和公共基金行业都受益。然而,关键因素是它是否能够实施到位。如果不能在适当的地方实施,三大利益约束将是徒劳的。这是有争议的,指南的积极意义将被严重低估。因此,指引发布后,如何督促基金公司严格执行,将是监管机构必须直接面对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