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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舟山中院经公开审理,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判处吴建礼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继续追缴吴建礼受贿犯罪所得2424823.77万元。宣判后,吴建礼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查阅了案卷材料,查看了一审视频,审阅了吴建礼的上诉材料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材料,听取了吴建礼的上诉理由和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听取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并将二审期间吴建礼指控他人犯罪的线索移交有关办案单位核实,依法充分保障了吴建礼的诉讼权利。
二审庭审中,吴建礼书面陈述撤回无罪的上诉理由,多次提交自愿认罪悔罪报告,承认一审判决认定的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他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名《自愿认罪认罚承诺书》,退赃受贿犯罪所得2424823770元。吴建礼在忏悔材料中反映,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党性,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无视党的纪律和规矩,经不起物质利益的诱惑和市场经济的考验,沉浸在以往的荣誉中,心胸狭隘自私,把个人言行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外,一切后果都是自己造成的。吴建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他从轻处罚。